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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五十二条对...
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二条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申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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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惩罚罪犯最严厉的刑罚,具有无法挽救的特点。死刑辩护调查的科学调查主要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亲自去现场,检查现场情况,检查检查记录中记载的情况,进一步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经人民法院同意的,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受害者进行调查验证。在征得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控制人证人进行调查验证时,辩护律师应首先写亲笔证词,审查证人亲笔证词,制作审查记录的辩护律师应将控制人证人、受害者亲笔证词、审查记录、证人身份的资料和录音、录像一起提交法院。控方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陈述的,辩护律师可以提请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1、辩护律师可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必要时,也可由律师自查。例如,辩护律师可以疑人在使用者的上班时间,可以自己拿着证明书向使用者调查,如果使用者不合作,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使用者调查相关的卡记录、登记记录等。2、辩护律师可以亲自去现场检查现场情况,验证检查记录中记载的情况,进一步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3、经法院同意,辩护律师可向证人.受害人进行调查验证,可同步录音.视频。4、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及其近亲协助调查事件。调查证据等行为的,应立即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5、对于公诉方提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下面是关于刑事辩护调查取证资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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