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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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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严明的内容包括: (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 (2)验明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进货。 (3)销售者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为了确保大宗货物的质量可靠,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切勿将未加批注的交接回单交给承运人,除非后者出具保函。 2、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损坏货物证明或短装记录或货物残损清单,或者在提单或承运人送货回单上注明损坏、灭失。 3、如由集装箱运送时,当集装箱运达时被损坏或铅封破损、遗失、铅封与运输单所列不符,请保留所有残缺或异常之铅封以作进一步鉴定并确保此集装箱的理货员在他的理货单上注明损失或异常,并从该理货公司获得一份损失、残损报告副本。 4、如发生盗窃、抢劫、故意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告,并取得有关的证明。 5、如果估计货损价值超过免赔额(如有免赔额),立即申请授权的检验员和承运人检验员或其代表进行联合检验,同时通知保险人。 6、立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运人和、或责任方货物损坏、遗失情况,并告知,你将在承运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追究其责任。
《》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销售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同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仅是保证产品质量的一个措施,也是保护销售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措施。按照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进货检查验收时应当严明的内容包括: (1)验明产品合格证明。销售者在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时,首先应当检验产品的合格证明,如果产品没有合格证明,销售者可以拒收。 (2)验明其他标识。包括检查购进产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标志、中文说明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于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拒绝进货。 (3)销售者除了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以外,如果对进货产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或者为了确保大宗货物的质量可靠,也可以对内在质量进行检验,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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