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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山东省哺乳假最新规定,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
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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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最新产假条例哺乳假是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工资待遇: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2、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国家规定。多胞胎生育的,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假6个月。3,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1,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2、生育第二个子女、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山东省产假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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