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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
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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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2、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3、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4、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 5、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项目永久征地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以耕地为基础,具体标准为:水浇地每亩24840元、旱耕地每亩6400元,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林地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70%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补偿标准60%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所在区片旱耕地20%执行,征收宅基地、打谷场按照所在区片耕地补偿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相邻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参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兰铁路宁夏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青苗等农作物参照市场价按产值补偿。 3、项目临时征地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即水浇地每亩2400元,旱地每亩0元,灌木林、人工草地每亩1420元,天然草地每亩600元。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及复垦规定的通知》(吴政发〔2011〕81号)文件执行。一是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进行复垦;二是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水地2000元亩、旱地1000元亩、人工草地600元亩、林地、柠条地500元亩、未利用地、天然草地300元亩。
确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配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住房补偿配置只对合法住房进行补偿配置。违章建筑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原房屋内外附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第二,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的更换,都需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评价来决定。第三,过渡期应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配置补偿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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