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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
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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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让财产的认定:在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导致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恶意转让资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一)法律文件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让、出售、损害财产的;(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或者抵制人民法院执行的;(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支付令。解释还规定,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破坏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通过暴力、威胁、贿赂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示、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瞒、转让、出售、破坏被查封、拘留的财产,或者清点、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让被冻结的财产;(4)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报复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检查人员、协助执行人员;(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
有以下情形的认定是离婚案财产恶意转移: 1、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移各类资产; 2、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 3、以各种方式设置陷阱,侵占夫妻共同财产; 4、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所获款项转移给他人; 5、与他人串通伪造债务。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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