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市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行政部门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报XX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动物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支付免疫费用,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狂犬病免疫标识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8人已浏览
929人已浏览
2,213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