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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子:如我的汇票丢失了,那我就要去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然后去法院进行公示催告,让相关的利害人(如拾得人或其他人)去申报权利,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不得少于60天)没有人申报,那么法院会作出除权判决,那么那张汇票就失效了,在此过程中的票据转让的行为是无效的。我依除权判决就可以向付款人(一般是银行)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 2、法条:票据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第二百二十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二百二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原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作为诉讼原告一方,有一个程序性的权利,那就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此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为防止当事人(被告)在作出判决前转移、隐匿、出售财产,根据职权对财产进行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实施。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诉讼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原告)未提出申请,但有争议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损失或者其他危险,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原告可以申请保全。
答:不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至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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