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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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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骨折恢复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根据描述最多可以判定为十级伤残,可能没有等级,需要根据恢复后的实际情况来判定。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没有中止这一规定。但是,当员工因工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由于对我国工伤认定程序缺乏系统的了解,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由于准备不足,相关材料缺失或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充相关材料。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后15日内,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需要补充的材料。工伤认定程序在材料补充期间暂停。当然,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所有材料进行更正,并将所有更正材料提交给工伤认定部门时,工伤认定部门会自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通常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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