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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依法,按照信访处理程序,公正及时地处理信访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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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六)申请复查、复核;(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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