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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中,新入伙的合伙人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其法理在于: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事务行...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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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至于入伙之后,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承担自己出资所出的份额,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的入伙行为表明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对合伙企业过去的债务同样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允许其只对以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就会出现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存在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两种合伙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将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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