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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一般平分。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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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特别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都有出资,才会考虑分割财产。婚后购买的财产,才按婚姻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未婚同居,因为没有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财产分割基本上是各拿各的。,也就是说,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有结婚证的离婚财产,因为是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割。
案情介绍: 王某与李某相恋多年,2009年两共同出资联名购置了某小区的一处商品房,准备将来结婚作为新房使用,二人以两人的名义做了银行共同按揭贷款,有供由二人平均分担。 房屋交接后,二从即以夫妻名义在新房内开始了同居生活。2011年刘某从单位分得一套一居室,但刘某并没有居住,而是用于出租。由于工作繁忙二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2012年二人感情出现了裂迹,决定分手。王某认为二人的同居行为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要求分割二人共有的房屋及刘某单位分得的房屋,刘某并不认同,并拒绝搬到单位所分房屋中,担心自己一担搬出共有房屋就等于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析: 二人的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错误之处。 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男女双方当时均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所涉同居关系很显然不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二是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以登记的权利人为准,二人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二共同所有,一方搬出去并不意味着对产权的放弃或丧失。由于二人一直没有领证结婚,同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所以刘某单位分得的一居室应属刘某个人财产,王某无权分得。 律师提醒,本案情形若王某起诉到法院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一方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单纯解除同居关系。 双方的房产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双方共有的房屋,若不能或不愿维持现状的话,可以通过竞价取得所有权的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期间财产分割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办理。主张权利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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