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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

2023-06-11
食品安全法第50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52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81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如果未遵守上述规定,就属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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