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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
可以变更,但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关于允许变更的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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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增加,也可以在开庭时(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前)增加,根据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追加的时机,因为追加的时机不好,对方可能提出抗辩,要求法院针对新的诉讼请求给予准备时间,这样就会把时间拖长。可追问,望采纳~
因与用人单位因劳动纠纷,我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立案时我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来我发现用人单位还需向我支付加班工资,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可增加仲裁请求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劳动人事仲裁委应当合并审理。
不可以申请变更的。不同意被告在答辩中申请更换当事人,仅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与司法为民的方针背道而驰。《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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