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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于企业名称的管理规范比较具体、全面,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常只能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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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原则上来说,关于外资企业名称内资企业名称适用同样的规定。从程序上来说,应当首先将拟用名称到工商局办理预先核准。经审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连同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并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具体要求请详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法律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 1.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2.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3.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则可另有一个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从属名称,但股东是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不准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能够用来开展经营活动及招徕业务。 4.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5.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7.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8.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9.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使用“实业”字样的公司,应拥有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10.使用“总公司”名称的,该公司必须下设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前须冠以其所从属的公司的名称。 11.公司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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