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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爆炸物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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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节,轻者治安处罚,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 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1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 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 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军用*** 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铅弹5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 1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条【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具体可参见《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可参考下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此外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还通常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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