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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
修建地方公路应当同时建设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并逐步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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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XX、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各族人民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
对在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XX、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三)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四)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五)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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