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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法律、法规之外另设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提高商业经营准入门槛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商业项目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违反商业布局规划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社区商业设施擅自改做他用的;(四)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执法权力,影响商业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商业经营者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指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六)对于商业经营者的正当投诉行为,不依法及时受理、查处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对中小企业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改变计费方式。任何机关不得将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通过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实施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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