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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走以下的一些程序。 1、开死亡证明。(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
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属于公安机关应当开具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开具的情形,可以向该派出所所属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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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是一个概念。死亡证明: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如果是在家正常死亡而又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医院等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是用来在派出所办理死者户口注销手续的。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属、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需到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鉴定,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估计)书》。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医疗卫生机构急救的除外),需要发行证明书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根据有关公安部门的调查和检查鉴定结果发行。
死亡证明的提取过程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户主、酒店经理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原因,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途中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果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不能查明来历,应登记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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