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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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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1)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凭实据,任何人的想象、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成为证据。这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我们知道客观事实必然在一定的范围和场合留下痕迹和现象,这此痕迹和现象可能反映在特定的物体,可能被他人耳闻或目睹,也可能由文字或某种符号记载下来,也可能成为某种视听资料等等。总之,不管以何种形式留下什么迹象,都可以作为查明案情的证据。办案人员必须如实地搜集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完全忠实于事实真相。只有这样,才能用已知的证明材料,去证明未知的证明对象,使民事纠纷的真情实况原原本本地再现出来,以便客观地、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其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凡是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材料,纵然是客观存在着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因为这种事实与案件本身没有因果关系或其他关系。(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律程序取得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诉讼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实体法明确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的,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只能是具备法定形式的事实材料;二是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省形成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证明手续。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4、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并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签字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证据材料副本。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需由证人本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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