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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一)下列情形,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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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受害者追偿,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员醉酒;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劫期间发生事故的;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三)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财产遭受的损失。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1。驾驶员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员醉酒驾驶;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的事故;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上述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有义务依法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受害者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除此之外,保险人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上述四种除外责任,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关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无条件拒绝赔偿。2、免除交强险责任的,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下列损失和费用: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2、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贬值。修复后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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