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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免责免赔的条款是怎样的

2021-11-11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1。驾驶员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员醉酒驾驶;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劫期间的事故;4、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上述四种情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根据《交强险条例》,保险公司有义务依法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受害者追偿。结合《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除此之外,保险人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上述四种除外责任,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关于约定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保险公司就可以无条件拒绝赔偿。2、免除交强险责任的,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下列损失和费用: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2、被保险人的全部财产和被保险机动车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车、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贬值。修复后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其他间接损失;4、交通事故造成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相关法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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