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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税前扣除的计算是怎样规定的

2023-0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方收取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收入,申报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那么,作为支付方,支付违约金,对应为一项正常支出,应该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明确固定违约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所以,违约金企业所得税汇算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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