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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上海市已初步形成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对上海市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上海市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予以推进实施,经济适用房近期不会取消。
解决怎么分配,首先需要确定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国家没有规定2016年取消经济适用房,只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已经停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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