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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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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以上是2017双鸭山征地补偿标准
这个标准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由各省定,你们生产兵团是怎么定的还真不太清楚,建议向当地政府机关了解一下!但无论什么样的标准,补偿都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土地补偿费(基本上是给所在集体组织的,由集体组织决定如何分配),二是人员安置费(如何个人不要求安置的话,给个人),三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你所承包土地的地上物损失情况,协商或评估确定),这一项是没有标准的!
2010征地安置补偿的标准,上海市青浦区土地管理局已经发出了补偿安置公告,你可以参考一下里面的内容。 沪青征补[2010]第0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09]73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金前村1组 (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3433.10平方米,建设用地0.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0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3433.10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2009)013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每平方米 32.7元、非农用地每平方米 32.7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2007]277号)执行,补偿费用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6]第009号)执行。青苗补偿费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粮棉地为 2.35元、蔬菜地为 2.35元,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按《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执行。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日内,即 2010年2月2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 2010年2月1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青浦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程琪联系地址:青浦区青安路356号。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青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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