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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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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权利和义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加大城市管理投入,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相应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动城市空间资源使用市场化,推行多元化的城市管理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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