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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ABC分级 A级: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B级: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C级:...
医疗过错参与度通常按照以下标准分级评定: 1、参与度100%,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 2、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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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人在诉讼损害结果中的干预程度或作用。这是赔偿医学研究和发展因果关系的新概念。目前,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级法评价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具体如下: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这种情况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与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无关;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这种情况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的可能性;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这种情况下,所诉医疗损害是由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共同作用造成的,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所谓的原因竞争;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损害主要是由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造成的,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和加重的作用;5、医疗错误参与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由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造成的,与医疗错误无关或无医疗错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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