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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胎政策的最新消息,再婚生育的二胎新政策规定,《计划生育法》规定,再婚夫妇可以再生两个以下的孩子。第十五条夫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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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新政策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还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再生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按照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仅适用于姐妹中的一个);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少数民族,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8、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9、一方未生育,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已生育两个子女;10.已生育一个子女,已区的市以上残疾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在不突破人口和计划生育指标的情况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农村居民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夫妇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留学生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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