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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及费用: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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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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