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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的规定要求退房。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条款,追究购房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房屋买卖想要退房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 1、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的时间,没有按期交房的; 2、开发商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3、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5、约定期限内购房人未能拿到产权证; 6、开发商没有办理好相关证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查看房产证,土地证,个别地区还有契税证)。 2、产权是否明晰无纠纷(是否有抵押,查封,离婚析产,继承,共有权人状况)。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须注意:买卖不破租赁)。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是否有土地抵押,查封等)。 5、市政规划是否影响(是否在动迁红线内)。 6、房屋是否合法(不要有违规搭建等,无法办理过户)。 7、单位房屋是否侵权(福利分房等)。 8、水电气暖物业费用是否拖欠,该房产内户口必须迁移(特别是学区房)。 9、中介公司是否违规(黑心中介吃差价等)。 1 0、合同约定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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