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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是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该职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最多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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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才会赔偿,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本人工资,其他情形无需赔偿。二、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三、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以及符合第四十一条(二)、(三)、(四)项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照第三十九条(二)、(三)、(四)、(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单位非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工作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双方都同意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的,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是双倍工资只能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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