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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上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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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本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原则,现将《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神经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9.智能障碍,I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说明(1)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⑥大小便失禁。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2)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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