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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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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标准来认定,例如职工符合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情形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为严格本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原则,现将《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神经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9.智能障碍,IQ测试≤45。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3.不完全性失语。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说明(1)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①智能活动丧失。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⑥大小便失禁。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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