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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如果不符合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且裁定书上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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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若干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际、外交等国家的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名义实施国防和外交事务,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的行为。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重要的是看其政治性是否达到一定高度,即其性质是政治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举例来说,强制服兵役是一种法律行为,而非政治问题,是一种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当事人对任何抽象行政行为不服的,不得直接或附带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任何抽象行政诉讼,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得审查这些抽象行政。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规定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抽象行政行为只能根据自身职权进行审查,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的原因在于:①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确认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并予以撤销,变更的权力只能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②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通常针对大范围、不确定的对象。如果抽象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由单个对象单独诉讼解决,必然会扩大解决问题的成本,存在一些技术困难。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掌握?例如,一个城市需要在市规划区改造城东的棚户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拆迁公告。这里的拆迁公告是针对特定人群的,因为无论社区有多大,住在这里的人都可以统计。因此,某市的拆迁公告是具体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再比如,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市政府决定发出通知,非本地乳制品不得进入本市销售。这里的非本市乳制品是不确定的,因为按常理很难统计。因此,该通知是针对不确定人群的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这种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的判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裁量权范畴,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没有判断条件和标准。由此产生的行政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自己解决。但不受此类案件的,不应作扩展解释。如果此类决定涉及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但是,如果涉及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义务,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四)行政机关最终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处所说的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只有少数法律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分别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选择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诉讼,上级公安机关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公民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司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性质,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目前只针对行政行为,因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滥用刑事司法行为,取代特定的行政行为,从而逃避行政诉讼。借助刑事司法行为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没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财产或者实施罚款。不在规定对象范围内的其他公民滥用刑事司法行为,超出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范围,可以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 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仅仅规定了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但实际中完全会出现管辖权异议、举证中止等情况,另外就算没有任何特殊情形出现,最终开庭审理日期还要有法院进行确定,一般法院不至于无故拖延。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1、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行政案件法院受理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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