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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
根据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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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件有: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上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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