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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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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本来存在争议,后来解释三明确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没有很确定的理由。 如果非要在理论上找理由,本人更倾向于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示的(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而公司的实收资本在营业执照上并不体现,只能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获知,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是公示的。 出于对债权人知情权保护的角度考虑,不适用诉讼时效对债权人更为公平。 至于适用到股东之间的理由,理论上的理由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公法化的义务,不应使用契约领域的诉讼时效,个人认为是不妥的,但法律规定了就是规定了,知道了就好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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