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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付线:2万元。超过2万元,可经由大病医保报销。 2、起付线以上,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为: 1) 2万元—5万元:大病医保按照50%报销; ...
了解过你的情况,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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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保中的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昆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5]13号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分段支付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的办法: 1、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设定: (1)一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300元,退休200元; (2)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600元,退休500元; (3)三级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为在职1000元,退休800元; (4)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以上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实行补差结算。 (5)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实行递减制,其中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80%,第三次住院为标准的50%,四次以上住院不再实行起付。 (6)按规定设置的家庭病床,每18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超过120天的,每12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 2、超过住院起付标准到5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个人适当自负,自负比例如下: (1)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12%,退休自负6%;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自负10%,退休自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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