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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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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二)其分割的动物产品须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免疫、消毒等预防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禁止分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在城市、县内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附有检疫信息追溯凭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兽医、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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