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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判定依据是可以撤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撤销后不再享受工伤认定后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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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工伤认定结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从而终止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的申请而启动的,劳动局不主动进行工伤认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已经就工伤待遇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向劳动局撤回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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