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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撤销的条件是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
作出认定决定的人社局认为认定错误的,可以自行纠正。但因为人社局已经作出行政决定,工伤职工和所在单位不能撤回申请,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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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工伤认定结论的原因:社保局或者劳动者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错误;作出的程序严重不合法等;而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包括: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当事人申请错误;申请材料提交错误等。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撤销工伤认定的原因基本就是因为个人的原因,主动中止正在进行的工伤认定工工作。但是这仅限于还未得出认定结果的工伤认定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劳动局提交撤回工伤认定的申请。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撤销后不再享受工伤认定后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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