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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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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生效。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以及因执行国家标准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引发的争议。,劳动仲裁是最终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根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同的仲裁内容有不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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