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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范围概述

2025-01-29
关于行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 国家行为:指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实施的涉及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方面的行为,例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以及因公共安全采取的紧急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如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传染病措施等公益行为,以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政府经济行为。国家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 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不针对特定个人,受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 3. 内部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的决定。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只能通过申诉等行政程序获得救济,因此不允许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 4. 军事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军事演习、训练等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被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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