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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原则均等分割,。各自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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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12条、第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同居期间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另一方补办登记后,可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1、事实婚姻关系中,对于双方之间财产的分割,如果双方之间订立有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如果不存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2、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原则上,一方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份额享有权利;如果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因为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因此,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享有。要注意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结婚实质要件构成的时间点。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已经履行结婚手续的婚姻,在财产分割上并没有多大区别。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向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另一方应予以赔偿。离异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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