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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什么样的一种形式

2022-02-13
为了避免地方立法权的滥用,有效的监督机制不可或缺。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主要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两种形式,事前监督是地方性立法生效的前置程序,如《立法法》要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施行;事后监督是对已经施行的地方性立法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并对其中违宪、违法的地方立法予以撤销。《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同时还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尽管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立法监督都有明确规定,但该制度设计在实践中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随着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容,违背上位法的地方立法必然会有所增多,如果对地方立法权的审查、撤销制度依旧不能正常运转,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要避免地方立法权在主体扩容后不至于遭到滥用,江苏须加强地方立法权审查和撤销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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