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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没有受牵连或者没有原单位管理的, 原单位对职工应当如何处理?

2022-01-21
第一、身份置换应该不是强制性的。 根据你的介绍,有大部分职工通过了身份置换,言下之意自然有小部分职工没有通过身份置换。可见身份置换并不是强制性的。你没有介绍身份没有置换的员工,原企业是怎么个处理方法。因此也给律师们分析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二、没有进行身份置换的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 这要具体分析原企业与改制后的企业的关系,如果改制后的企业完全是新成立的一家企业,原来企业注销了,那么原单位没有在注销前给你解决补偿问题的话,自然当时的清算主体存在责任,应对你履行赔偿责任。如果原企业是调整了股权比例,成为了现在的新公司,而且一直也没有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则你有权主张双方至今还存在劳动关系,有权要求单位依法补交社会保险,并可尝试着与新公司协商,要求单位发放2003年至今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既然有劳动关系存在的话,那你有权要求新单位安排工作。 第三、关于此类问题的救济途径问题。 正如很多律师给你介绍的,因为属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法律问题,全国法院内部都有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引发的劳资纠纷,为维护稳定和改制效率,法院不受理。这本身就是特殊时间段的特殊事情,用一般的法律思维很难以理解,个人认为这也不合理。因为我信奉的真理是:只有严格坚持法律才能真正地保证稳定与效率。当然这是题外话了。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十分遗憾的告诉你,确实只能通知信访,上访,托关系等等方式予以争取解决。因为新单位,或有关主张部门都会用同一句话来搪塞你“这是历史遗留问题”,之后客气点的可能就是告诉你“研究研究,有消息就通知你”。因此维权的效果可能不会很理想。 第四、个人对你维权的建议。 如果你确实有一技之长,或者特殊能力,你可以把思路放得更宽点,新单位不能继续接收你,是他们的损失,也许找个别的单位,你的工作与生活会更精彩。如果你把最美好的青春都贡献给了原单位,既有的技能难以胜任社会上的其他岗位,那有一点你可以利用,虽然当时你没有同意置换,但是单位也没有给你其他选择,要说有过错或有责任,双方在解决这个问题上都存在不重视的过错,不能让你这个逝去了青春的劳动者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就凭借这点,你有足够的理由要求新单位(若由原单位变更而来)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若原单位已依法注销)给你一个满意的说法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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