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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教师公租房需要具备的条件各市政策不同,依据当地政策执行。 以下参考《厦门市教育系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4类人有资格申请教育系统的公租房: 本市公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在岗教职工或即将到岗的教职工; 市直属民办中小学在岗教职工; 接受政府分级管理,被区教育局考核定为一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岗教职工; 经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其他优质民办中小学(含国际学校)在岗教职工。 需要要满足6种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持有教师资格证; 3、经教育局校园招聘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及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高校优秀毕业生; 4、经教育局教师招录考试录取但尚未到岗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5、公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在厦缴交社保(经市教育局人事处批准外聘的专家除外); 6、民办学校申请职工应当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含3年)且签订合法劳动合同,合同年限剩余1年以上(含1年),在厦缴交社保3年以上(含3年)。
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成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城市区经2007年11月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符合条件,已建立住房需求档案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350元以下;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是按家庭人口平均计算。 4、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有的家庭户口上有其他亲属或朋友落户。 5、按照新政策,申请廉租房的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其他人员不在计算范围之内。
公租房的入住条件如下: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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