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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书范文 原告:张##,男,1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138######## 被告:林##,男,37岁,汉族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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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某某,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民族,住址,电话:邮编: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原告:陆xx,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南宁市长岗路xx号。身份证号: 原告:陈xx,男,192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xx局退休干部,住南宁市xx路。 原告:卢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xx退休职工,住南宁市xx路。 被告:南宁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地址:南宁市星湖路38号。 法人代表: xx 被告:周xx,男,31岁,住址:广西宾阳县黎塘镇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被告赔偿原告①+②+③=229030元。其中:①死亡赔偿金:8917×20年=178340元;②交通费:690元;③精神抚慰金5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0月14日由被告南宁市公交总公司职工周xx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与陈某 (原告之妻)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长岗路218号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2005年11月21日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驾驶的桂a32798号二轮摩托车在周立栩驾驶桂a04714号大客车之后左侧超车,在超越过程中失控摔倒在周车的左轮处,导致周车左后轮碾压陈某致死的死亡事故。原告认为南宁市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050220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肇事公交车前后轮制动生效后拖行的杀车痕迹,根据动力守恒定律,可以测算出公交车的保守速度为50公里/小时,按规定城市内不划线划分双向车道的行驶速度为30公里/小时,被告已严重超速行驶。由于被告超速行驶,在被告发现险情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公交车左后轮辗压拖行陈某约12米。如果被告按该路段允许的正常速度驾驶,即30公里/小时,被告采取措施得当,不至于公交车左后轮在抱死(即制动生效)后辗压拖行陈某12米之外才停下,陈某也就免于一死。被告对于陈某的遇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如同诉请。 此致 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起诉状的相关内容。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如果致人死亡,双方协商不成的,就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1954年3月25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电话:×××× 一、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06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xx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10份,共13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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