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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在夫妻名下陪嫁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陪嫁车是娘家在婚前给女方个人的,那么女方陪嫁车应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未登记在夫妻名下陪嫁车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陪嫁车是娘家在婚前给女方个人的,那么女方陪嫁车应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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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1、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房子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或者父母明确表示此房只归自己的子女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就是夫妻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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