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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逮捕案件能改变罪名进行批捕。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和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
报请逮捕案件能改变罪名进行批捕。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和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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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相关法律可参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申请逮捕的案件可以改变罪名进行逮捕。申请逮捕案件可以改变罪名进行逮捕,但前提是必须具备合法条件,变更时必须得到上级机关的同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肯定了司法机关变更罪名,没有规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这就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照法律提出起诉的意见,可能涉嫌的罪名与原定涉嫌的不同,也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当然也有可能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或不构成犯罪。总之都是以涉嫌罪名,检察院也有权改变,但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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