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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二)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 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目前的这个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具体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那个借款合同无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的问题,欠据内容已明确写明是“今借...元”,此意思表示的借款内容即可否定“欠据”这二字的形式意思!应据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归属性质,不应以此形式上的“欠据”确定债的欠款性质而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容决定形式,无论什么情况下,形式也决定不了内容,只有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至于合同往来中将“定金”写成“订金”,双方为此有争议,则应以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并非形式上的“订金”性质否定了事实上的“定金”;相反,正是由于“订金”这一法律事实的内容本质决定了其固有性质,此谓内容决定形式,非形式决定内容!何况,你所谓的“定金”前提也并无事实根据!我们应是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交流,至于“客观事实”如何,我们不应也不可能交流出一个所以然来,除非有证据证实了这样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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