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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分配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2022-08-22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包括举证责任主体与举证责任范围。举证责任主体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对某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的主体,而举证责任范围是指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主体要负责举证的事项界限。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作出,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责任,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不负举证责任。” 三是“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举证责任”原则。方世荣教授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这些都是原告与被告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规定。对于第三人与法院是否有举证责任,学界却很少有人研究。对举证责任主体认识的不同,也导致举证责任范围的确定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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